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沪就职(2007)11号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
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为切实有效地做好青年职业见习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如下操作意见:
一、见习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到30周岁,具体年龄标准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自行掌握)、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本市青年,均可凭身份证、《劳动手册》参加职业见习报名。
二、见习期限
(一)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一般为3至6个月。见习期限不允许延长,特殊情况的必须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核准后方可延长,但包括延长期在内的见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符合见习对象条件的本市青年,原则上一年参加一次见习。
(三)符合见习对象条件的本市青年,不能与同一见习基地重复签订见习协议。
三、参加见习
(一)见习报名
凡符合见习报名条件的本市青年,可登陆“上海公共招聘网”查询相关见习岗位信息,并直接应聘。
如有需要的,也可前往各区县职业介绍所服务窗口进行咨询并报名。各区县职业介绍所服务窗口负责进行见习政策宣传,协助选择见习岗位,以及受理见习报名。
(二)见习应聘
本市青年在报名应聘见习岗位后,须参加见习基地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的,可成为正式的见习学员。
(三)学员注册
通过见习基地面试并被通知录用的本市青年,须先填写《职业见习申请表》,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见习基地盖章及担保人签字确认。同时,应将本人《劳动手册》交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经办部门保管,见习结束时再领回。
(四)签订协议
正式上岗见习前,见习学员还须与见习基地共同签订《见习协议书》,在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后,才可参加职业见习。
(五)岗前培训
所有新见习的学员,均须参加由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学员正式上岗的一周前后,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与见习基地协商确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
2、对于因故无法按照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事先请假说明,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另行安排培训时间。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培训的学员,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可视情况暂停其见习学员资格。
3、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形势、职业见习政策、安全防范常识、职场礼仪以及维权知识等内容,帮助见习学员正确认识就业市场。
4、培训结束后,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当场进行测试,确保培训效果。
四、见习结束、中止和延长
(一)见习结束:
1、见习学员应提前两周向见习基地递交《见习小结》。
2、见习基地应在收到《见习小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学员制作《职业见习结业证书》,准确、客观地评价学员见习效果,并于见习期满前一周将制作好的《职业见习结业证书》送达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3、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对《职业见习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盖章,并将《职业见习结业证书》发放见习学员,同时归还《劳动手册》。
(二)见习中止
1、凡属见习基地提出中止见习的,见习基地应填写《职业见习中止申请表》并盖章确认,说明见习中止的理由。
2、凡属见习学员提出中止见习的,须由见习学员本人向见习基地提出,并填写《职业见习中止申请表》,由见习学员和见习基地双方签字盖章。
3、见习基地应在见习学员见习中止后一周内把《职业见习中止申请表》报至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在收到《职业见习中止申请表》后,将《劳动手册》发还见习学员,并在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记录。
(三)延长见习期
1、凡见习期满且需延长见习时间的,见习学员应提前两周向见习基地提出申请,填写《职业见习延长申请表》,说明延长见习理由。
2、见习基地在《职业见习延长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报至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3、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对见习学员延长申请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基地并告知理由;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在《职业见习延长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核准。
4、见习延长日期从原见习期满日起计算。
五、见习生活费的申领
(一)见习学员当月参加见习,次月申领生活费。如有特殊情况的,可顺延一个月申领生活费。
(二)见习学员申领生活费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月见习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上月见习出勤率不低于70%。
因公或意外等原因致伤、病而使见习时间不达标的见习学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三)新进见习学员本人需凭身份证于次月(23至27日)至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领取银行存折,生活费补贴将于30日通过银行发放。
六、见习基地申报要求
(一)凡符合本区县经济发展方向的,属于区县重点发展行业的本市各类单位,均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报,申请成为见习基地。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提供的见习岗位一次性可容纳见习学员5人以上。
2、所提供的见习岗位具有一定的知识、技术含量。
3、所提供的见习岗位属于劳动力市场较为紧缺的岗位或具有就业潜力。
4、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
(二)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申请见习基地:
1、申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
2、申报单位为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行业协会的,且不能直接提供见习岗位的。
3、已向其他区县提出正式申请的。
4、所提供见习岗位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如存在劳动环境过于恶劣,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岗位知识技术含量过低等情况)。
5、最近三年有经公开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
(三)如有特殊情况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就业促进中心核准。
七、见习基地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
凡符合上述见习基地申报要求的单位,需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企业简介等材料到就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
(二)填写《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在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了解《职业见习基地须知》后,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经办部门的指导下填写《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三)见习管理单位审核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对申报成为见习基地的单位情况进行实地走访,并在《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的,将成为试运作见习基地,试运作期限为3-6个月。试运作见习基地除不授予见习基地标牌外同等享受本市有关见习基地的政策待遇。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审核通过的试运作见习基地名单、《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复印件上报至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八、见习基地的日常运作
(一)见习基地的招生工作
见习基地必须委托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和组织面试。如有特殊情况须自行发布的,见习基地应将拟发布的见习岗位信息和招聘计划事先告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经同意后再行发布。
见习基地所发布的见习岗位信息,都必须严格遵守《职业见习岗位信息发布规范》的要求。对面试通过的青年,须告知其在见习期间所享受的待遇、承担的责任、见习期限等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见习学员的日常管理和带教工作
1、日常管理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要监督指导见习基地做好见习学员的日常考勤工作,并通过个别谈话、集体座谈、问卷调查方式了解见习学员的见习情况和想法,以便及时调整带教计划和带教进度,确保见习过程的规范和高效。
2、带教工作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要监督指导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和见习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带教计划和配备带教老师,以及有效实施见习计划。
(三)见习规章制度及台帐工作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要监督指导见习基地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企业文化,制定适合的见习规章制度,统一见习工作台账。
见习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工作守则、岗位保密信息、设施设备使用注意事项等。见习台帐内容包括:见习培训计划、见习学员考勤制度、奖惩情况等。
(四)见习基地管理单位的确定和变更
见习基地的管理单位为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管理单位的确定和变更原则如下:
1、新进见习基地的管理单位原则上按照“谁发展、谁管理”的原则确定。
2、见习基地的管理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3、凡属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变更而导致见习学员见习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见习基地应向现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现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变更。
(五)见习岗位的调整
见习基地因生产经营状况、场地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增加见习岗位、减少见习岗位、更改见习岗位或调整见习期限的,应向所属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同意后予以调整。对见习基地申请增加或更改的见习岗位超出现行见习岗位目录范围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及时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核准。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每月将见习岗位的调整情况上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六)试运作见习基地的转正
试运作见习基地正常运作3-6个月后,经所属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基地转正申请:
1、见习计划的实施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2、见习岗位运作率不低于50%。
3、见习岗位招聘满足率不低于50%。
4、见习学员满意率不低于80%。
5、见习学员就业率不低于30%。
6、试运作期内无重大投诉事件。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受理试运作见习基地的转正申请,并填写《试运作基地转为正式基地申请表》报送市就业促进中心,并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通过后可转为正式基地,授予见习基地标牌。
九、见习基地的评估
为保证见习基地运作质量,及时追踪见习基地的最新情况,市就业促进中心将通过公开招标引进专业评估机构对所有见习基地进行评估。
(一)评估周期
正式见习基地三至六个月评估一次,试运作基地二至三个月评估一次。
(二)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见习环境、劳动强度、见习岗位设置的合理性,见习岗位的满足情况,带教老师的情况,见习计划的执行进度,见习实训效果,见习学员评价和见习后就业率等。
(三)评估结果
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对“优秀”基地将予以表彰;对“不合格”基地将在一段时间内复评,复评仍未通过者,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对评估对象为提出转正申请的试运作见习基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转为正式基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试运作至下次评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将在一段时间内复评,复评仍未通过者,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十、见习基地的撤销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的,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报至市就业促进中心予以撤销:
(一)经评估机构复评后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
(二)自身发生重大变化且无法继续提供符合规定见习岗位的。
(三)被见习学员多次投诉并经核实的。
(四)见习基地管理单位有其他正当理由认为应予撤销的。
十一、见习补贴的标准和申请办法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旦发生调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则作相应调整。
(二)见习带教费补贴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根据见习工种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实训条件要求的不同,制订相应标准。失业保险基金按每人每月不高于1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主要用于对见习学员见习过程中自身及造成他人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障。
(四)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按照以下时间节点申请、发放见习学员生活费:
1、区县就业促进中心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后,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应于每月15日(逢双休日往后顺延)从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读取上月新进学员信息,制作银行卡。
2、区县就业促进中心业务部门对本区县所管理见习基地见习学员的生活费进行申请、审批后,将由市就业促进中心盖章的《职业见习生活费审批表》和《职业见习生活费汇总表》交至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生活费支付手续。失业保险部门从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读取支付信息,于每月30日将生活费补贴发放到见习学员。
(五)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按照以下时间节点申请、发放见习学员带教费:
1、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于每月17-26日提出申请。
2、经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并在《职业见习带教费汇总表》盖章后,区县就业促进中心业务部门应将《职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申请表》、《见习学员名册》送到本区县所管理见习基地盖章。
3、区县就业促进中心业务部门将《职业见习带教费汇总表》、《职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申请表》、《见习学员名册》交至失业保险部门办理带教费支付手续。失业保险部门从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读取支付信息,于每月底前(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至次月初)将带教费补贴发放到见习基地。
十二、其他
(一)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要根据本区域青年就业岗位的供需变化情况,定期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提出和调整见习岗位目录。
(二)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要加大对社区失业青年的劳动力资源摸底调查工作,并组织基层工作人员上门宣传青年职业见习政策。
(三)本意见确定的政策操作口径由市职业介绍中心负责解释,经费核拨的有关问题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