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孵申请

入孵申请
莘闵园区孵化企业入驻标准
一、入驻条件
? 在园区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以上;
? 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 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正打算申请专利,无知识产权纠纷;
? 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具有商品化、产业化的前景;
? 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 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 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
二. 入驻流程
? 由企业引进部根据企业注册时的信息与企业进行进一步的交流,将有孵化意向并基本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向科技创新部推荐;
? 由科技创新部会同其他部门按照入驻条件对企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园区分管领导审批,科技创新部通知企业办理入驻手续;
? 企业签署入孵协议;
附件:企 业 孵 化 协 议 书

 

 

 

企 业 孵 化 协 议 书

甲方:上海莘闵高新技术暨回国留学生科技创业园
乙方:
为了促进闵行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的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甲方全权负责本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的管理。乙方自筹资金,开办科技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使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自愿接受甲方孵化管理,并进入甲方孵化器内创业。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孵化对象进驻上海莘闵高新技术暨回国留学生科技创业园,孵化主要项目为:        项目。
第二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甲方同意在其拥有的孵化器为乙方提供科研和办公场地      平方米,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2、甲方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供政策指导,协助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3、甲方免费为入孵企业注册办证提供全套服务,为入孵企业每年年检提供一条龙服务,提供人事、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代办人才引进手续,代办上海市“居住证”;终年免管理费。
4、乙方可享受甲方关于促进孵化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及资金支持。
5、可优先接受甲方关于企业成长的辅导、培训和培育,由甲方指导申报国家、市、地区的各类科技研发、攻关项目、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并进行跟踪服务。
6、经乙方申请,甲方组织专家审核后,利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在适当时机为乙方提供信用担保,支持乙方的科技项目创新和项目的产业化。
7、引进风险投资机构,为乙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项目或整个企业融资牵线搭桥。
8、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产品推广、市场开拓、技术交流、技术合作、项目对接。
9、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承诺在闵行创业中心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真实,具备开展项目所需的必要资金,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科研开发用途使用该场所。乙方发生工商注册、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更,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在变更后3日内到甲方备案。
2、乙方应自与甲方签订孵化协议之日起15日内入驻孵化器并开展工作。
3、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由于经营不当造成的亏损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应甲方的要求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甲方承诺将予以保密:
1) 每季按时如实报送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表(可复印),认真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统计工作;
2) 企业所有权变动情况;
3) 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料。
5、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提供项目孵化进展报告,年底提供一年的工作总结及财务报告。甲方将对入孵企业每半年实行一次末位动态化管理,有权根据商业计划书、财务和税务报表、进展报告及其他资料和调查结果,视情况对乙方做出继续或终止孵化协议的决定。
6、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与指定的物业服务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和《社会综合治理责任书》等协议,严格履行协议规定,及时交纳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
7、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对孵化企业的一切规章制度,维护孵化器的正常工作秩序。
8、根据政府职能部门要求,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
9、乙方在科技项目孵化成熟后,应尽量以闵行区作为项目开发及生产营销的住所地。
第四条 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出现后,书面通知乙方纠正或整改。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纠正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承租的房屋,对于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直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孵化器并开展工作;
2、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进行违法活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
4、未能按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房租费及其它费用;
5、其他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行为。
第五条 本协议规定的孵化期限暂定为3 年,自2009年11月 15 日起至 2012 年11月 14 日止,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告知。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纠纷,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上海莘闵高新技术暨
回国留学生科技创业园区
代表:               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